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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207/2021-0000019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成文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01
发布机构: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发布时间:2021-02-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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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 称:极星电竞科技(临沂)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与东夷大街交汇豪森国际广场54号楼-202,54号楼-102,54号楼-104

经 济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 营 范 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新岗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 2021年2月1日至 2021年2月18日(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2)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 话:0539—8822623 0539-8822615

地 址:河东区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路西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D223室

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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