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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207/2024-0000242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成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发布机构: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发布时间:2024-11-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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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16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且符合下列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①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②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③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④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⑥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⑧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⑨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第②、③、⑦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3、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6、未批先用林地的需查处项目,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查处后,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纸质复印件3份,电子版1份);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或备案确认文件;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批次用地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非中心城区)(纸质复印件3份,电子版1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项目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纸质复印件3份,电子版1份);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注: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踏勘和公示—出具初审报告—上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不含现场核查和公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

2、收费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3)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4)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

①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②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受理窗口

一窗受理A03-A13窗口

办理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东路与启航路交汇处河东区市民活动中心A区一窗受理窗口A03-A13

咨询电话  

0539-88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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