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207/2024-0000213 | 公开目录: | 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4-08-31 | 发布日期: | 2024-08-31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31条;
2、《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9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1.2.3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上述1.2.3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申请材料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或电子版1份);
2、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可告知承诺。纸质原件1份或电子版1份);
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可告知承诺。纸质原件1份或电子版1份);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可告知承诺。纸质复印件1份或电子版1份);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从事对外贸易的需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或电子版1份)。
*除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 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 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不含现场核查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窗口
一窗受理A01-A14窗口
办理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11号(启航路与东夷大街交汇处)市民活动中心一楼A03-A13号窗口
咨询电话
0539-882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