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207/2022-0000271 | 公开目录: | 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申请变更、分立、合并、终止许可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申请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核准预先通知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非营利性,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办
理核名;高中和职业中专营利性学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办理,非营利性学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核名)
(2)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
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
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
营业执照、信用状况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非营利性学校无需提供)。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存款证明、信用状况证明、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非营利性学校无需提供)等证明文件。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附验资报告)
(6)房屋产权证明(筹设阶段如无校舍房屋,仅有土地,则无须提供该材料)
(7)土地产权证明
(8)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
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9)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
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0)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1)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
(4)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党员人数不足或其他原因不设立党组织的,请单位盖章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字说明。)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校长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证书、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书、校长任命、聘任书;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办学管理人员教师资格证、职称与学历证明;任课教师教师资格证、学历及职称证明;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证明,辞职待业证明,主办单位派出专门管理人员证明;)
(7)学校设施设备清单(附发票复印件)
(8)《临沂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9)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含抗震等级)、已有建筑物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
(10)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备案)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 1 条全部材料和
第 2 条(3)、(4)、(5)、(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窗口
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A 区一窗受理窗口 A01-A14
办理地址
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 2809 号(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A 区
咨询电话
0539—88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