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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207/2022-0000263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成文日期: 2023-12-06 发布日期: 2023-12-06
发布机构: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0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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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请条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3、在本行政许可范围内,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

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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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

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

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

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

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

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

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

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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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发照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0 个工作日(即办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窗口

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A 区一窗受理窗口 A01-A14

办理地址

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 2809 号(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A 区

咨询电话

0539-882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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