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检查事项和依据汇总表 |
序号 |
检查主体 |
事项名称 |
设定、行使依据 |
有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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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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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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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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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稽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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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待遇享受情况稽核。###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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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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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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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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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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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社会保险法###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归集账户使用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第一章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