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zzfj1/2024-0000133 | 公开目录: | 执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序 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工程施工单位处理建筑垃圾、固体废物类 | 1.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 2.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1.工程施工单位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当地城管部门备案,相关参照文本可向当地城管部门咨询; 2.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拆除垃圾进行清运,并按照当地城管部门规定,运送到规范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3.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根据建筑垃圾类别,运送到规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或经当地城管部门登记后进行综合利用。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环卫渣土管理室、执法大队 |
2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类 |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 1.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2.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环卫渣土管理室、执法大队 |
3 | 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类 | 1.涂改、倒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出租、出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 不得更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原件内容;不能将处置核准文件以买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交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方使用。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执法大队 |
4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类 |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1.建筑垃圾要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各个环节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2.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或场所要经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或城管部门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置。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环卫渣土管理室、执法大队 |
5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类 | 1.受纳工业垃圾; 2.受纳生活垃圾; 3.受纳有毒有害垃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只允许受纳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须经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环卫渣土管理室 |
6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 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类 |
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 2.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当办理经营性运输备案; 3.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环卫渣土管理室、执法大队 |
7 | 运输建筑垃圾类 | 1.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2.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 1.运输建筑垃圾应随车携带核准文件,便于执法人员执法检查; 2.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全密闭运输,防止带泥上路、抛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3.建筑垃圾运输施行核准制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严格控制在核准范围内,在规定的时间、路线、处置场内处置建筑垃圾。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执法大队 |
8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类 | 装修公司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装饰垃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 装修垃圾须运送到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源化处理厂进行处置,不能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环卫渣土管理室、执法大队 |
9 | 城市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类 | 装修公司和个人乱堆、乱倒装修装饰。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第四十一条 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
★★ | 装修垃圾须运送到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源化处理厂进行处置,不能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环卫渣土管理室、执法大队 |
10 | 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类 | 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 【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 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 过3万元; |
★★★ | 1.车厢结构应采用U型或矩形货厢,外表面平顺光滑,不能残留建筑垃圾,车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影响建筑垃圾装卸的结构,并保证装卸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2.货厢尾门应配备密封及开关锁紧装置,关闭到位后,不得出现缝隙。 3.货厢顶部应安装自动平推式全密闭软质顶盖,密闭装置的开启和关闭应自动控制,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在低温及高温环境下能正常工作。 |
河东区综合行政局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