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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scjgj/2020-0000120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6-29
发布机构: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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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条款大幅度增加,在产品与原料管理,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上更加细化具体。体现了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突出了企业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

《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最大限度体现了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注册人、备案人,就是化妆品的“出品人”,依法对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条例》有7个条文在规定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规定了对自然人的“财产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倍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对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如果要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才可以。

《条例》将育发产品根据功能分类管理。洗发护发产品也有了新的管理方式。原育发产品中的“通过改善发质预防断发”的产品,调整为普通化妆品;将“通过参与人体生理活动促进头发生长”的产品纳入药品管理;对“通过改善头皮状态预防脱发”的产品,则继续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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