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1/2019-0000223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19-01-19 | 发布日期: | 2019-01-19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2019年1月17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印发《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东政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以维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为抓手,按照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要求,以维护被征地农民保障权益为出发点,严格规范流程,积极推进被征地工作落实。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2018年10月份,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加快推进被征地资金落实进度。根据市里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于2019年1月17日研究出台了《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进度,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四部分。提出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明确了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1.《实施意见》明确,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进度,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2.《实施意见》提出了三项主要任务。一是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二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统一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三是要求政府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个人账户。
3.《实施意见》提出了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程序。一是足额筹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二是同步拟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三是限时转送土地批复文件并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四是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
4.为确保总体目标全面实现、主要任务顺利完成,《实施意见》从职责任务、协调机制、督查考核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该《实施意见》对被征地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是对足额筹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提出了指导要求。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财政局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人社局开具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凡是政府补贴资金没有提前到位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是对同步拟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了指导要求。在国土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和国土资源分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养老保险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应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所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区人社局及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备案。
三是对限时转送土地批复文件并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提出了时限要求。国土部门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复文件转送给同级财政局、人社局及社保经办机构、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在收到国土资源分局转送的征地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对因土地批复面积发生变化或养老保险方案需重新完善调整的,组织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并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和具体名单,再次核准之后,报区人社局及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四是对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提出了具体要求。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具体分配名单等材料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