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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1/2019-0000167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8-12-03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解读:《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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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缴存职工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4、职工符合一项或几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次提取时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但下列情况除外:

——销户提取的;

——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

——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买其他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三、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截止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超出时限不予办理:

(一)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获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提取之日起再连续缴存6个月,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自取得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拆迁还建房的,自取得《回迁证》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文件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翻建文件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危房鉴定证明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六)偿还住房贷款的,在正常还贷6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七)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在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3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四、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怎么确定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且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3个月的还贷额;

2、采用住房公积金担保方式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贷款余额的10%;

3、如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1年内凭结清凭证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四)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担保期间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自担保之日起后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提取;同时能够提供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八)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九)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所交纳一年内的物业费总额,最高可提取3280元。

五、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什么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

2.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为A4纸质,1份):

——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凭证;在其他城市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和缴款凭证。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农村户籍证明、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离休、退休的提供:人社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持身份证办理;签约按月提取冲还贷的,持身份证和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1年内的还款明细及贷款余额证明。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提供:民政、工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继承权进行核实,将其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账户并转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1年内缴费单据或证明。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六、缴存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地各分支机构服务窗口,由受理人进行初审。受理人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职工本人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代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委托证明。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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