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smrx12345/2018-0000103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smrx |
区政府2013年5月21日印发的《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东政发〔2013〕28号)有效期已届满,区政府法制办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具体修订:
一、删除原《规定》第一章第六条第四款“区监察局(以下称区监察机关)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的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工作”。
二、原《规定》第一章第六条增加一款“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原《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修订后的《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附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