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3-0000826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8-15 发布日期: 2023-08-15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解读:《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5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解读人:河东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室主任李庆银

解读政策: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近日,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建设筹集一批租赁型人才公寓,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更好地满足人才居住需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有力支持。

李庆银: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加人才住房供给,完善人才住房配套政策,健全人才住房保障措施,。

李庆银: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工作目标。选择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建设筹集600套租赁型人才公寓。首批计划为任务量的50%,于2022年启动,三年内完成;后续计划根据人才住房需求情况适时启动。

李庆银:租赁型人才公寓的保障范围。在河东区内工作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在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3)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同一家庭有多人符合条件的只能租赁一套;申请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沂五区内(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无自有住房。

李庆银: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工作要求有哪些?一是建设方式。以集中新建为主,可委托企业代建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二是建设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户型按照建筑面积分50-70平方米、70-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上三种标准。三是租金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租赁型人才公寓采取阶梯式租金标准,第一个租期租金按照项目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以下简称市场租金价格)的10%收取;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的价格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四是房屋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根据人才数量和住房建设筹集情况,综合人才层次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五是运营管理。租赁型人才公寓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运营管理。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运营单位负责,费用通过租金收入等渠道解决。

李庆银:租赁型人才公寓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有序推进。三是强化政策支持。

李庆银:租赁型人才公寓如何申请?

1、区里根据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情况确定可分配房源后,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2、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公寓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申请入住的人才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向河东区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1)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证明其人才类别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3)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3、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进行公示。

4、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分类和分配名单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并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5、分配公示结束后7日内,申请人、用人单位、人才公寓运营公司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三方租赁合同需交区住建局备案。

李庆银: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有哪些要求?

1、人才公寓房屋租金收入由运营公司收取。

2、入住协议应载明公寓的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双方责任、合同终止等条款。

3、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审核承租人是否继续满足条件。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主动退出人才公寓,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4、用人单位应对承租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主动向区人社局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违法违纪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5、承租人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自办理退租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解读单位: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河东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室主任李庆银

咨询电话:0539-7116910

咨询地址:河东区政务大厦11楼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