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qzf/2022-0000308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8-07 | 发布日期: | 2022-08-07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同时确保完成省市预算管理改革任务,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支出进度,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激励作用,助力辖区数字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2019年制定了《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近两年实施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任务
此次以资金管理办法为契机,对区级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改革,为推动辖区数字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成职责划分明确清晰、管理模式高效科学、使用效益逐步提升、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7章,38条。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起草的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二)预算编制。1.专项资金分为民生政策类专项资金和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2.实行目录清单制。3.区级审批权限实行项目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审批权限。4.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预算。5.区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阶段,同步制定科学合理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约束性任务、指导性任务和绩效目标。6.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区财政局,原则上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
(三)预算执行。1.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2.专项资金分配要严格按照区人大批准预算额度执行。3.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办法办理。4.对区业务主管部门未能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的资金,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对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及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区财政统筹使用。5.预算执行中,对于年初预算已安排、但尚未明确到具体实施单位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区长审批后执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预算单位提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6.区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工程类项目未列入预算,一律不得开工实施。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一律不得动支预备费。
(四)预算调整。按照预算法规定,出现总预算收支增加或减少等情况应当进行预算调整时由区财政局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人大审批。
(五)预算监督。1.预算执行阶段,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负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审计部门监督。2.区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3.全面实施绩效管理。4.区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对信息公开工作负责。
(六)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各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各环节中的职责
(七)责任追究。对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情况,严格追究区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4年5朋31日。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