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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2-0000228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5-21 发布日期: 2022-05-21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解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连辉解读《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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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8日,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作视频现场会召开,会上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和区政府办公室《河东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临东政办发〔2022〕1号)等文件,为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和处置资源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二条,明确了暂行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手续申报审批、政务流程、现场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环保标准和有关部门职责范围。

1.《暂行办法》明确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一种,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工程泥浆等废弃物。

2.《暂行办法》提出,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处置核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3.为确保工作的实施,《暂行办法》从现场管理、运输管理和处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和措施。

三、主要特点

一是立足我区实际,由区城发集团根据区征收主管部门的年度拆迁计划,依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对拆迁工地的拆除、运输及拆除垃圾的处置工作进行招标、拍卖。将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垃圾处置费用列入评估后的标底拆迁成本,明确要求拆除企业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定时、定路线、定点进行处置,实现对建筑垃圾的源头把控。

二是《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发改、住建、行政审批、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全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

解读单位、解读人: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连辉

咨询电话:0539-8701800

咨询地址:河东区东兴路与九曲街交汇东200米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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