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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2-0000126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3-31 发布日期: 2022-03-31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解读:关于《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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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拓宽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制定背景

“失联主体”“僵尸企业”的存在,长期占用社会资源,增加管理服务成本,影响信用体系建设,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失联主体”“僵尸企业”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阻碍,清除这类市场主体,净化市场环境已成为社会共识,202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均明确提出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健全强制退出机制,其中广东省、海南省、上海市等省市均先行先试,出台了强制退出相关政策文件。因此河东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河东区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三)退出程序。除名:1.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2.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拟除名名单,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形的除外。3.对被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对外公示。4.市场主体被除名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职权注销:1.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2.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清算义务不变。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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