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残联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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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残疾人证办理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371096002000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临沂市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残联字〔2018〕2号)第五条:申办资格和条件 根据残疾标准,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1、视力残疾:(双眼)矫正视力必须低于0.3,若是后天视力残疾的,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治疗恢复视力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听力残疾的残疾人,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标准。 |
医疗机构 |
由残疾人到医疗机构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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