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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东区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决定书》(临东政复决字〔2025〕第123号)要求,我局对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东卫健医罚﹝2025﹞第1005号,当事人:河东区任某某修脚店,负责人:任某某,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姚集乡)进行了复核。
经调查,因投诉人反映的事项需重新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我局决定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撤销临东卫健医罚﹝2025﹞第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示。
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