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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受理申请人尹清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临东社险通﹝2024﹞17号)。因你单位拒绝来我中心配合相关工作,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河东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临东社险通﹝2024﹞17号),具体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该告知书相关内容有异议,应当自送达次日起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无意见或意见不成立的,应在送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办理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费事项告知书》(临东社险通﹝2024﹞17号)
临沂市河东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