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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临沂旭莲商贸商行设立登记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5日 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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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旭莲商贸商行:

经登记机关调查落实,你单位因使用虚假地址证明材料,通过虚假承诺取得设立登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1年5月30日临沂旭莲商贸商行设立登记,同时声明临沂旭莲商贸商行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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