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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和培育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4日 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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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农字[2020]49号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0]47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临财农整指[2020]27号文)要求,为做好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能力及培育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指示,按照《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农委办发〔2020〕17号)和《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农委办发〔2020〕24号),农民合作社重点扶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区级以上示范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层次较高的示范社和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家庭农场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规模适度的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发展粮食类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二、实施内容

支持区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

2020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中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发展资金62万元。我区支持10家区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和7家示范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扩大规模化购置生产设备,升级技术装备;引进或培育农业资产、林木资产、花卉苗木、畜禽良种、优质种苗等。

三、奖补标准和方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重点支持的国家级示范社补助10万元,重点支持的省级示范场补助8万元,其他规模大、有发展潜力示范社和示范社补助明细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1、各实施主体要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条件,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要成立项目实施推进小组,加强项目的实施监管,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要进行自查自验。在自查自验基础上,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

2、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内容和补助金额、补助方式等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在接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要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评估,出具验收报告。同时组织有关专家、技术和财务人员陪同逐一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限期整改落实到位;评估验收通过后,以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为依据申请县级拨付补助资金。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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