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二、监管实施层级
区级
三、监管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农药经营者
(二)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农药行为;3.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存在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行为;4.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经营条件是否仍符合规定要求;5.是否存在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产品的行为;6.是否存在在农药中添加物质行为;7.是否存在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行为;8.是否采购、销售了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9.是否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10.是否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11.是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12.是否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13.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1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行为;15.其他应当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列入日常监管重点经营者范围的,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二)强化培训指导。强化《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贯,开办农药经营使用培训班,督促经营户合法经营、有效指导农户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检查内容和重点。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向被检查农药经营者的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督促被检查农药经营者执行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管理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并建立督导记录。
(四)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记录报派出单位。
(五)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和发现问题的性质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公示检查信息。对于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农药经营者可申请复查一次。
(六)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八、区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九、咨询电话
0539-2650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