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索 引 号: hedongquhd0902/2022-0000006 公开目录: 价格标准
成文日期: 2024-05-08 发布日期: 2024-05-08
发布机构: 河东区凤凰水业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
发布时间:2024-05-08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各供水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临财非税〔2017〕2号)文件要求,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我市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价格

(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市城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二)阶梯水量及价格

2017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44(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20元(基本水价1.9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水资源费0.3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44—24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15元(基本水价2.8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水资源费0.35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7.00元(基本水价5.7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水资源费0.35元)。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非居民用水到户综合水价由每立方米4.03元调整为3.85元(基本水价2.1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水资源费0.35元)。

三、特种用水价格

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特种用水到户综合水价由每立方米7.20元调整为6.80元(基本水价5.05元,污水处理费1.40元,水资源费0.35元)。

四、相关配套政策

1为缓解水价调整后对困难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继续给予优惠,第一阶梯到户综合水价按2.65元/立方米执行,超出第一阶梯水量的部分不予以优惠,按照文件规定价格执行。

2、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到户综合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即执行每立方米3.35元。

3、对目前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对推进城市“一户一表”改造后仍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当加价。

为保障居民用水的公平权益,要进一步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为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阶梯水价增加的收入优先用于一户一表改造。

4、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后,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运行费用。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加压用电独立计量且电表过户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临价格发〔2015〕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临沂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临沂市物价局

2017年4月14日










附件

临沂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阶梯分类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基本水价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到户综合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

0—144(含)

1.90

0.95

0.35

3.20

第二阶梯

144—240(含)

2.85

0.95

0.35

4.15

第三阶梯

240以上

5.70

0.95

0.35

7.00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2.05

0.95

0.35

3.35

非居民用水



2.10

1.40

0.35

3.85

特种用水



5.05

1.40

0.35

6.80

备注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

二、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用水。

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

四、此表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起。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