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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4-0000319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8-19 发布日期: 2024-08-20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几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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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区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我区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几项措施》。请各镇街、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几项措施


为解决我区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明确、应诉承办单位不重视、部门单位之间沟通不顺畅等问题,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根据《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制定以下几项工作措施:

一、明确应诉承办单位及应诉职责

(一)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以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因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司法局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区政府分管区长签批,并将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以各镇街、部门单位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应诉承办职责。

(二)区司法局做好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案情分析,负责全区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总结,审查梳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状、证明材料、法律依据等应诉材料,并提交人民法院。

(三)应诉承办单位应积极准备应诉材料。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并报区司法局备案,明确应诉承办人员。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全面熟悉、分析研究案情,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四)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最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应诉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审查。以各镇街、部门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3日内及时向区司法局备案,并在提交答辩状后于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司法局。

(五)对于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由应诉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

二、认真做好案情分析研判

(一)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讨论处置制度,对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分管区长同意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明确应诉单位责任、全面分析证据材料、研判案件风险、提出解决方案等。

房屋征补(拆迁)类行政诉讼案件,参会范围为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和相关镇街主要负责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行政诉讼案件,参会范围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

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参会范围为相关镇街、部门单位、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

(二)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存在败诉风险的,由区司法局提出建议召开分析讨论处置会议;以各镇街、部门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分析研判存在败诉风险的,及时报区司法局,按照规定召开分析讨论处置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动机制

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实质解纷程序上的衔接,落实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探讨通过调解等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与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败诉率高的执法领域和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加大联合调研力度,及时提出重大复杂问题解决方案,促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四、及时做好案件复盘

(一)建立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区司法局每半年对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通报,对重点领域案件及面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办理建议。

(二)行政机关对所有案件及时分析总结,全面审查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逐一分析研究,找准症结,提出改进措施,规范执法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部门单位应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动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把规范参与行政应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亲自参与案件分析、证据搜集等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区司法局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能力,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分管区长履行出庭职责,并对分管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加强调度指导,督促应诉承办单位做好应诉承办工作。以各镇街、部门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履行出庭职责,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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