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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203/2024-0000027 公开目录: 申请指南
成文日期: 2024-04-07 发布日期: 2024-04-07
发布机构: 河东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申请指南】河东区2024年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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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

(一)县级填报,统计核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单》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核查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记录材料。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到无害化处理厂对无害化处理主体填报的收集单据和处理单据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并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核查登记表》(附表2-1)上签字确认。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到养殖场(户)开展现场核查。如收集转运、集中处理工作由不同主体实施,应分别在转运前、无害化处理前对

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并由监管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表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年度统计表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上报。

辖区内没有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转运体系,并与毗邻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补助资金由委托县(市、区)申报和拨付。对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由委托县(市、区)和受托县共同负责,填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核查登记表》。其中,对收集转运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委托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转运前完成;对集中处理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受托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无害化处理前完成。委托县(市、区)及受托县(市、区)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县域病死畜禽,避免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在不同

县(市、区)重复申报。

(二)市级汇总,审核把关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县级(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县(市、区)要进行复查,对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统计处理总数量/年饲养量×100%)超过15%、病死牛、羊统计处理率超过4%、病死禽、兔统计处理率超过6%(按1Kg病死禽、兔折算为一只禽、兔测算)的县(市、区),要逐一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市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4),于次年1月1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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