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索 引 号: hedongquhd0131/2024-0000096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发布机构: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0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临政办字〔202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文件部署要求,围绕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强化和规范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建立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开展排污口存量整治、增量审核、日常监管工作,搭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测监管体系,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建设美丽临沂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排查要求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要求,持续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目标。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确保市域重点河流全覆盖。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流域内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常态化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各县区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入河排污口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在前期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地毯式、无遗漏”的排查原则,以全市272条干流及一级支流为重点,向二级支流、三级支流逐级拓展,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污水来源,确定各排污口责任主体。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县区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化专项整治

1.科学实施分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我市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各县区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持续开展整治。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环委办字〔2021〕31号)要求,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纳入规范整治管理的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依据《临沂市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附件1),实施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和规范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细化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严格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除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要定期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自查,抓重点、补短板。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县区自查、市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对照《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2),各县区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市级每年选取部分县区,通过部门联合、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和设置单位要建立档案资料,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单位的批复或决定文件、监督管理单位的备案统计、定期水质监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到“一口一档”。用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环境监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单位对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核查监测数据和人工取样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6.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有序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加快完成排污口核查、整治任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23年5月底前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跟踪各县区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并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县区实施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要以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为契机,实践探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中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动态核查、协调联动、监督监测、问题通报等全过程管理监督,形成一套完备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临沂市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

   2.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

 

附件1:

 

临沂市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

标准规范

硬件

建设

监测点

设置

1.确定位置。应将监测点设置在厂区(园区)以外,污水入河前,如遇特殊情况需设管道的,应留出观测窗口。

2.分类设置。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应设置监测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口应分别设置监测点。

3.安全防护。监测点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监测点被损坏和人畜落入监测点。对明渠式监测点,应按安全防护要求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对竖井式监测点,应设置防护井盖;防护措施应有防破坏的警示标志。

标识牌

设置

1.确定位置。在入河处或监测点处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公示入河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和监督管理单位信息等。

2.分类设置。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大中型灌区排口应设置标识牌。一个标志牌对应一个排污口,并尽可能做到安全牢固、醒目便利。

3.参考标准。排污口标志牌的样式、牌面信息、材料、颜色和尺寸等基本要求,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标准执行。

监控系统

设置

1.确定位置。在监测点处安装流量计量装置、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并将相关监控信息接入各流域或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

2.分类设置。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软件

建设

台账

统计

1.建立台账。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记录制度,定期维护入河排污口台账。台账记录要明确负责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职责,记录入河排污口及排污单位与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并对入河排污口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对于单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责任主体的,各责任主体应记录排污单位出厂界处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分清责任。

2.记录内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台账包括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污染物手工监测信息采集表、污染物自动监测信息采集表、水量监测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应在入河处采集。除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其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位置、排放去向、排污口分类等信息。

3.记录频次。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1次/年;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4.记录保存。入河排污口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时,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提供入河排污口台账备查。提供的台账记录时限应不少于1年。

日常

管理

自行

监测

1.主要监测指标。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2.监测频次。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监测指标日-月,其他监测指标季度-半年。

3.情况报送。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还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监测情况。

整治

销号

1.识别问题。单个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接到整治要求后,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自行识别出需要整治的问题。

2.编制整治方案。单个入河排污口应根据识别出需要整治的问题,编制单个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经认可后实施整治工程。

3.实施整治工程。单个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根据审查后的整治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整治工程,并组织整治工程验收。

4.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在完成整治工程验收后,向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提交销号申请及整治相关材料。提交销号申请所需材料应包括整治方案,整治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件、照片或视频,验收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水质监测报告等。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是指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

 

附件2:

 

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

内容

执行标准

水质

监测

1.监测频次。入河排污口调查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列为国家、流域或省级年度重点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每年不少于4次。

2.监测指标。主要监测指标同《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

3.采样要求。入河排污口连续排放的,每隔6-8小时测量和采样一次,连续施测2天;入河排污口间歇排放的,每隔2-4小时测量和采样一次,连续施测2天。

销号

验收

1.拆除关闭类。拆除关闭整改完成后,经验收专家判定入河排污口不具备出流条件,且河道岸线已基本恢复原貌。

2.清理合并类。清理合并工作后,原入河排污口完成封堵关闭、合并后的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改规范后方可销号。

3.整改规范类。对应当整改规范的入河排污口,完成成各类情形的整治工作方可销号。

档案

管理

1.档案保存。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文件、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文件、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资料、 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等)可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进行存储。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标识完整、手续完备、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2.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排查整治、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动态更新档案内容。

日常

监管

1.现场检查。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组织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填写入河排污口现场检查表,记录水质监测结果、排污口损毁情况等现场情形,并纳入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

2.台账统计。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台账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存储及保存方式等是否规范,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注: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是指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监督管理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