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9/2024-0000164 | 公开目录: | 企业 |
成文日期: | 2024-08-01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人社局 |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
申领条件:申请企业招用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就业岗位相对固定。
办理渠道:参保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