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4/2023-0000634 | 公开目录: | 特殊需求政策与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教体局 |
一、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政策内容
(一)关于延缓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片区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区级(含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二)关于休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区级(含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缴费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准予休学。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
四、实施日期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政策咨询
可咨询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联系电话:0539-838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