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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zzfj1/2024-0000024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成文日期: 2023-12-20 发布日期: 2023-12-20
发布机构: 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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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就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人可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澄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委派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规范招标人行为。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不得将非独立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给总承包之外的单位;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选择信用等级低或者未取得信用等级的,应当向招标监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织招标复审工作,加强对复审报告的审查,将复审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重要内容进行网上备案,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四、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五、强化电子监管技术手段运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档案归集等“全程网办”,提升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和规范性。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六、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招标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

七、实施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制度。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建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工程通过验收(具备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工程合同解除之日。

八、严格限制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招标人应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严格审查,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除符合可变更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就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情形设置索赔条款。

九、严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依托实名制系统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控,履职时间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就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时间不满足要求的情形设置索赔条款。

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标一评等方式,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变。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十一、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违法事项;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专家评委串通,干扰评标活动,操纵中标结果;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对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十二、依法查处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有权依法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十三、依法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机关。

十四、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异议、投诉管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应畅通投诉、异议受理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来源:临沂市住建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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