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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zzfj1/2023-0000400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7-31
发布机构: 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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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精神,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的要求,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评定分离工作指引,在全市范围内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一、评定分离的定义

“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鼓励招标人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办法

由招标人科学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定标前准备

(一)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和数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细则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业绩、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7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定标办法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是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等,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1名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定标事项。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二)定标因素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特点,在中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设定综合考虑定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定标委员会定性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必要时,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供定标委员会参考;也可由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针对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向定标委员会进行答辩,定标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性分析。

(三)定标方式

定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性分析,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四)定标报告

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各中标候选人的票数、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定性分析结论。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案,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六、中标结果公告与备案

(一)中标人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信息。

(二)发出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期满,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三)备案。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做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之一,网上提交备案。

七、监督机制

(一)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可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二)全过程“留痕”机制

招标人原应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八、其他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间,各县(市、区)住建局部门结合实际,及时总结在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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