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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人工繁育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出售、购买、利用申请直接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2.人工繁育上款所述种类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出售、购买、利用申请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3.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