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增设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
(2)增设治安处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
(3)增设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4)赋予环保部门相关职责和权限。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