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上级审计机关通过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检查、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或提出的申诉、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举报等渠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审计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一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二是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包括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审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处理审计移送事项实施的监督等;四是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包括被审计单位通过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对审计决定不服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或提出申诉等方式实施的监督;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包括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批评性报道、查阅审计结果公告等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