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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关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