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二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四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五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