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前,很多小区特别是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户数较少,是否向这些住户供热成为社会和用户关注的问题。一个方面,小区具备供热条件,用户安装了供热设施,特别是家里有老人、孩子,希望供热,供热公司应当满足用户需求;另一方面,热不像水、电等易于控制、具有传导性,小区入住率低,供热能耗高,增加了供热公司承担的成本。在一方面入住率低,热损耗大,造成供热质量难以保证,用户不考虑这些因素,供热质量不达标就投诉,导致供用热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临沂市制定《临沂市供热条例》的时候充分考虑供热需求现状,在第十三条规定: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