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 > 河东区司法局 >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如何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