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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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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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