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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残保金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