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对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规范、调整和解释。“82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