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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