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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207/2024-0000210 公开目录: 政策速递
成文日期: 2024-08-31 发布日期: 2024-08-31
发布机构: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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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字〔2021〕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不断增强森林碳汇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现就下达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编报程序,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04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指标为:商品林采伐414.9640万立方米,其中抚育采伐12.5787万立方米、主伐255.0291万立方米、低产林改造采伐0.9041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46.4521万立方米(含省级不可预见性和急用调剂等145.7363万立方米。其中,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35.7363万立方米、急用调剂110万立方米);公益林采伐89.0360万立方米,其中抚育采伐20.341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1.5872万立方米、低效林改造采伐2.205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54.9012万立方米(含省级不可预见性和急用调剂等54.2637万立方米。其中,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4.5837万立方米、急用调剂49.68万立方米)。

二、严格落实采伐限额制度,不断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坚持“尽量少采”原则,“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相关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限额编制单位(见附件)。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建立健全森林采伐负面清单制度,禁止砍伐古树名木,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生态保护红线内林木商业性采伐。公益林的采伐、生态保护红线内和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采伐,按照“采一补二”的原则,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确保实现“越采越多”。受造林空间限制,县域范围内无法满足“采一补二”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统筹安排解决。“十四五”期间,采伐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省级不可预见性和急用调剂等采伐限额由省自然资源厅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的采伐和不可预见性急用调剂等采伐所需。

三、完善森林采伐行政许可制度,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森林生态安全。进一步完善公益林采伐许可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许可证核发的监管。原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公益林采伐许可一律收回,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强化审批监管,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保护森林资源和服务方便群众的统一。在严格限制采伐,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同时,努力实现“保存量、提质量、扩增量”的发展目标。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采伐更新和森林抚育,持续提升森林质量。加快推进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充分利用国土“三调”成果和遥感技术,摸清适宜造林空间底数,科学编制绿化规划,制定绿化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和奖惩政策措施,确保绿化任务落地落实。加大绿化攻坚力度,加快荒山、荒地、荒滩和“四旁”植树造林,注重运用“引水上山、滴灌抚育”等技术,提高绿化质量效益,努力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法问责

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省自然资源厅要建立完善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办法、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程等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林木采伐行为。要按照规定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采伐林木。建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充分运用智能监测、“双随机、一公开”核查等手段,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有针对性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打击各类毁林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执法问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采取措施及时整改。除约谈外,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依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问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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