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207/2023-0000205 | 公开目录: | 政策速递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发布日期: | 2023-07-03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153号)和《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的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号)要求,我省自2021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的
通过探索拓宽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实施简易注销“全程网办”,构建 更加便捷髙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形成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生 命周期便捷登记服务,打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市场机制,进一 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试点工作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髙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市场主体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公开透明。明确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开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求和办理期限。规范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增强市场主体可预期性。
(三)控制风险。完善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责任,防范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四)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和自治权,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三、改革内容
(一)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 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非上市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已办理增
资或减资变更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或系统自动筛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其他部门或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情形不存在或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申请。
(四)实施简易注销“全程网办”。进一步简化企业简易注 销登记流程,企业在公示系统公告期满后,系统将承诺书自动导 入综合业务系统。结合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和自然人身份认证、签 名功能,企业可在线完成简易注销“全程网办”。
(五)压减简易注销材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不再提交营业
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在公示系统或官网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告期为60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修改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下称“公示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相关功能。市县登记机 关要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熟练系统操作,优化办事流程, 不断提髙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业务协同。各级登记机关加强与人民法院、人社、税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推送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序开展。将企业简易注销流程与普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有机融合,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类注销业务的进度和结果,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登记机关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了解注销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地对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企业的咨询、求助要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