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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3-0000256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5-24 发布日期: 2023-05-25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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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字〔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临环委办〔202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各项治理任务,保障我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基,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规划,梯次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完善保障措施,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助力“品质河东”建设。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的施工建设,10月底前完成相关验收工作,11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作。

三、任务清单

(一)确定任务目标,推进整治进程。根据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临环委办〔2023〕1号)要求,确定我区2023年需完成的4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以及全区黑臭水体动态清零的综合治理任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统筹实施项目。综合考虑我区农村现状,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在摸排农村排水户基本情况、周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已建农村污水处理厂规模能力等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合理选址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选择治理方式,完善配套管网。根据村居实际,继续以2022年“纳入污水管网模式、污水集中拉运模式(参照《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拉运方案》(附件4))、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模式、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模式、污水生态化治理和资源利用模式”等5种治理模式自由搭配的方式,对村居内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要与供水、道路改造、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减少重复施工,对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要做好管控,避免产生新的黑臭水体。

(四)明确整治重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推动“长治久清”,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四、实施步骤

(一)因地制宜,确定方案(5月10日-5月31日)。根据省、市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我区关注实际,确定治理地点。组织技术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拟定适合的治理方式,完善治理实施方案报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二)提质保量,施工建设(6月1日-8月31日)。根据治理工作方案,倒排工期,制定工作进度表。按期组织施工公司和监理单位同步进入施工,施工过程中做好劳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

(三)考核整改,检查验收(9月1日-9月30日)。根据考核细则,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完成区级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材料。验收材料要有专人签字,配套现场照片、监理报告及其他工程建设支撑材料。

(四)全面排查,巩固提升(10月1日-12月31日)。对全区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情况按照《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附件3)进行全面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所有污水处理站能够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各镇街为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责任。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好中央、省、市、区各级专项资金。坚持政府主导,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各渠道筹集资金,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三)紧扣项目实施。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工程监理及设备采购招投标均要按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开展。实施专业化管理,项目实施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机构进行监理。设施验收需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四)规范运营管理。项目建成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规范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调控原始数据,定期分析优化工艺运行参数,科学实施设施运行管理。

(五)严格考核监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绩效考核。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效评估、督查考核,把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六)强化宣传引导。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保障村民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附件:1.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和黑臭水体清单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3.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4.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拉运方案


附件1

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清单

序号

镇街

行政村(自然村)

类型

联系方式

级别

备注

1

郑旺镇

仁里联村(扈家戈、仁里村、躲水庄)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刘英华

13969970501

市级


2

古墩庄(古墩庄)

农村污水综合整治

省级


3

新庄社区(前新庄、后新庄)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市级


4

小梁家(小梁家、桑家村、季家村)

农村污水综合整治

省级



附件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A:采用纳入污水管网处理方式)

户 数

农户覆盖率

%

行政村类别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南四湖流域 □东平湖流域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

总体要求

1.单行政村内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单行政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是 □否

2.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村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自然村数/自然村总数×100%;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是 □否

3.单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是 □否

4.单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是 □否

5.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现象。

□是 □否

6.没有污水横流街道现象。

□是 □否

7.没有村民投诉举报现象。

□是 □否

8.不产生黑臭水体。

□是 □否

9.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是 □否

具体要求

10.铺设管网规范,户内、户外支管网与主管网衔接,无破损。

□是 □否

11.检查井设置规范,无堵塞。

□是 □否

12.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整体验收材料齐全。

□是 □否

13.厕所粪污未接入污水收集系统的,粪污实现有效处理或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厕所粪污抽运记录。

□是 □否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B:采用集中拉运方式)

户 数

农户覆盖率

%

行政村类别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南四湖流域 □东平湖流域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

总体要求

1.单行政村内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单行政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是 □否

2.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村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自然村数/自然村总数×100%;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是 □否

3.单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是 □否

4.单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是 □否

5.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现象。

□是 □否

6.没有污水横流街道现象。

□是 □否

7.没有村民投诉举报现象。

□是 □否

8.不产生黑臭水体。

□是 □否

9.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是 □否

具体要求

10.铺设管网规范,户内、户外支管网与主管网衔接,无破损。

□是 □否

11.检查井设置规范,无堵塞。

□是 □否

12.采用暗渠收集的,已防渗。

□是 □否

13.污水已汇入蓄水池暂存,蓄水池已防渗、加盖。

□是 □否

14.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整体验收材料齐全。

□是 □否

15.建立专业化拉运队伍。

□是 □否

16.有污水拉运记录和厕所粪污抽运记录。

□是 □否

17.拉运车辆定期进行试水试验,有试水试验记录。

□是 □否

18.有县级和乡级每月抽查拉运车辆记录。

□是 □否

19.拉运过程中未产生二次污染。

□是 □否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C:□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方式、□采用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方式)

户 数

农户覆盖率

%

行政村类别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南四湖流域 □东平湖流域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R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

总体要求

1.单行政村内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单行政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是 □否

2.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村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自然村数/自然村总数×100%;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是 □否

3.单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是 □否

4.单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是 □否

5.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现象。

□是 □否

6.没有污水横流街道现象。

□是 □否

7.没有村民投诉举报现象。

□是 □否

8.不产生黑臭水体。

□是 □否

9.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是 □否

具体要求

10.铺设管网规范,户内、户外支管网与主管网衔接,无破损。

□是 □否

11.检查井设置规范,无堵塞。

□是 □否

12.采用暗渠收集的,已防渗。

□是 □否

13.设施进水口安装流量计并有日进水流量记录,或者安装独立电表并有月度电量记录。

□是 □否

14.设施排污口已设置永久排污口标志。

□是 □否

15.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整体验收材料齐全。

□是 □否

16.设施运行正常,有日常运维记录。

□是 □否

17.厕所粪污未接入污水收集系统的,有厕所粪污抽运记录。

□是 □否

18.设施出水外排,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且出水水质达标。

□是 □否


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标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行政村


水体名称


水体编号


水体类型


水域面积(m2


长(m)


宽(m)


河湖长(联系人)姓名


河湖长(联系人)单位及职务


总体要求

1.村民满意度>80%;

□是 □否

2.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

□是 □否

3.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

□是 □否

4.河(塘、沟、渠)底部无明显黑臭底泥淤积,岸边无垃圾;

□是 □否

5.水质优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表1中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限值。

□是 □否

其他要求

6.制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

□是 □否

7.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等主要污染源得到长效管控。

□是 □否

8.整治措施符合当地实际,且经济实用。

□是 □否

9.建立定期监测机制,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监测1次。

□是 □否

10.建立河湖长监督责任及考核机制。

□是 □否

11.整治措施运行维护费用有长效保障机制,建立河(塘、沟、渠)及沿岸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

□是 □否


附件3


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科学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明确运行维护主体、范围和标准等。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财政、生态环境、城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出户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及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提升泵站等污水管网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格栅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单户或者联户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标识牌、绿化、围栏等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维护。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已配套完善;无管网损坏、堵塞等问题;污水收集系统已连接、能够收集到户;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终端。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有累计流量计,或者近一年(投入使用以来)的累计用电记录,且用电量合理;调节池有水;设备正常运转;处理出水水质达标。

(三)运行维护保障标准,包括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具备运行维护合同;有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或者经过培训具备能力的自组建队伍;具备运行维护记录,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水质检测记录详实;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出具CMA认证的检测报告;运行维护经费已落实,具备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文件、运行维护经费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完好;周边环境无“脏乱差”情况。

第九条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选择包括:

(一)应当采用区级层面整体或者若干单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

(二)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具备能力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养护、巡检、应急维修、进出水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开展养护、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达到设计年限、长期闲置、遭受不可抗力损坏等无法正常使用的,确需改建、拆迁、拆除的,在确保设施无各级资金方面重大问题、设施原覆盖村庄生活污水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评估,由设施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确认,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改建、拆迁、拆除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当设置规范排污口,设置永久排污标志,并具备正常采样、监测条件。

第十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当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要求,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应对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及防护设备,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生物感染等事故的发生,做好停电、设备故障、极端天气影响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对处理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绩效付费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

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各镇(街道)环保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测执法监管。

第二十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应当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

第二十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向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主管科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第二十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巡查。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河东区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拉运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临环委办〔2023〕1号)等精神,做好收集池污水转运工作,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编制背景

河东区于2021-2022年共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96个。2023年继续建设污水收集池约20个。为防止污水外流导致的二次污染,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运转正常,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坚持“全面收集、拉运及时、安全稳定”的原则,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里污水定期转运到指定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三、作业服务内容

1.服务范围。河东区内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转运工作。中标方通过车辆将收集池收集的生活污水转运至附近的污水处理站,由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服务时间。服务期限自2023年起至2026年止(第一期)。

四、作业服务标准

通过污水转运作业,保持收集池正常运转,不满溢。

1.收集池液位传感器报警时,转运方要在一天内安排车辆进行转运。

2.污水转运时不得漏水,严防二次污染环境。

3.作业结束后,盖好盖板,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行驶作业中规范操作,确保行车安全,注意避让行人。

五、技术参数要求

1.部分收集池建在偏僻的位置,交通不便,转运车辆需保障工作开展的可行性,采用适合行进到相关地点的车辆进行转运。

2.车辆须配备有抽水和排水装置,管路有防冻装置。罐体内外做防腐处理。

六、服务要求

1.转运方要保障在收集池液位传感器报警时一天内安排车辆进行转运,并负责车辆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车辆行走线路、停靠站点、拉运时间均需服从生态环境分局管理。

2.拉运车辆须有安装GPS定位,并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卫星定位数据管理支持。拉运车辆须安装液位测量系统或称重系统并做好原始工作记录的登记、保存。

3.车辆须提供保障工作开展的合法手续。应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其中,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及灭火器、备胎、故障警示牌等随车必备物品。

4.转运方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200万的车辆商业险,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转运方应按承诺的险种及保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的纠纷或保险事故,由转运方负责解决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拉运费用及审计依据

运费单价计算依据:根据车辆液位测量系统或称重系统,由软件平台进行电子数据存储登记,拉运公司和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年底审计后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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