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10/2023-0000119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成文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住建局 |
尊敬的李树合等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河东区道路建设的关注。
关于您在临沂市河东区人大会议上所提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将答复回复如下。
一、区里出台了相关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系列文件
为了切实规范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行为,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6〕31号),制定了《河东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方案》(临东政办发〔2018〕19号)。各项目实施“一社区一策”、独立核算,每个项目具体的房屋安置方案由各镇街在临东政办发〔2016〕31号文和临东政办发〔2018〕19号文限定范围内自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临东政办发〔2018〕19号文下发前已启动尚未完成A的项目,按原安置方案作为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处理。
二、制订了优惠政策和改造方式
安置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每人不超过10㎡的标准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公共配套设施(不含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区教体局统一管理使用)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经营、维修,共建出租、经营所得作为社区集体收入,用于社区物业管理等公共开支。
三、严格依法进行建设
1、2017年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国土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对棚户区改造概念、棚户区认定标准、认定依据、认定程序、计划认定和禁止列入棚户区改造事项都做了详细规定,尤其是棚户区改造认定标准“十选四”和申报计划前需先办理棚改项目立项这两条,是必备条件,否则计划列不上。
2、自2017年起,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均由划拨调整为出让,这就要求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以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作为主体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才能达到上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计和资金监管工作要求。
3、对于棚改项目建设的主体,区里早已要求各镇街根据项目融资需求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对于没有政策性贷款融资需求的村居,如有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或者合作意向公司并且能够按照棚改项目的要求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可以由村居自主建设,需要政策性贷款融资的项目必须纳入区棚改公司进行建设。
最后,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再次表示感谢。
此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