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10/2023-0000072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成文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住建局 |
任猛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城镇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建立的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59号)要求:“全面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资金挪用、楼盘烂尾。”
2017年1月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1号),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8号)再次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强调对落实文件不到位的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将建议有关市政府进行问责处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监管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1号)指出:“部分地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严格,…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并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房地产正常秩序”。
综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的制度,目前国家和省都在要求加强和严格监管,地方政府没有取消或不执行这一制度的权限。主管部门在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同时,也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继续优化服务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和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再次表示感谢。
此复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