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scjgj/2024-0000050 | 公开目录: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1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1条,具体内容详见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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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临沂市河东区心连心大药房 |
91371312MA3D0M573Q |
王娜娜 |
临东市监处字〔2023〕第 040025号 |
药品违法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