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索 引 号: hedongquscjgj/2024-0000051 公开目录: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1
发布机构: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结果】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11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1月2-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2条,具体内容详见以下内容。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河东区正兆蔬菜水果销售店

92371312MA7JC6Y64U

郑邦春

临东市监处字〔2023〕第 040024号

食品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当事人进货时未严格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明星幼儿园食堂

52371312MJE807597T

邵明表

临东市监处罚〔2023〕080016号

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